更新时间:2022.07.30
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方式: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的相关规定如下:如果当事人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
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的办法:如果当事人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有些比较特殊的行政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后,也可以跨行政区域来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自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日的起的十日内。上诉以一次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复议后起诉的行政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情况复杂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情况确定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