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3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调整价格的。固定总价合同指的是为供货方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必须要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而且是不管完成工作的成本是多少。在这种合同当中,价格是保持不变的,除非采购双方都同意进行改变,对项
建筑工程合同的三种计价方式分别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选择哪种合同计价方法应该在合同当中提前约定清楚,这也得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总价合同的话,一般在投标报价中就应该确定下来。
固定总价合同是属于价格规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调整价值的,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是可以调整的。如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来解决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当事人之间协商; 2、由第三方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等。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是指是为供货方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且仲裁的前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有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违约条款也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所以是有效的。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是不可以调整价格的。但是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予以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价格或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估价原则一般包括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原则;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原则;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原则等。
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能分包,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也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但是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工程建设合同可以约定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