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约定而定,关于保证期限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情况。具体而言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来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期限届满的时间。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有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依法约定保证期限;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
担保连带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有五方面的不同,分别是; 1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时效规定: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