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1.明确立项。开展督查督办工作,首先必须做到确立督查督办事项要及时、准确,并且做到一事一立。2.及时交办。明确立项后,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交办督查督办事项,保证工作的实效性。3.认证承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该是承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4.定期催办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之后,应当交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再次提交法院。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会做出无罪判决。
公安局立案侦查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
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时间如下: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2、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3、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4、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
对于被退回的侦查案件,公安机关是按下列方式处理的: 1、补充侦查; 2、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3、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
不安抗辩权的执行要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相负债。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有效性,其成立必须由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且两项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先后履行顺序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式: 1、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进行预审,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审查、核实;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等。
刑事案件退回侦查的话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毕,然后再把案件移交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会一并把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及犯罪嫌疑人本身全部都退还给公安机关。
法院批捕的案件由公安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公安侦查期限进行规定,但对侦查羁押期限有详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
公安局刑侦大队是负责重特大恶性案件、涉黑恶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团伙及重大团伙系列性侵财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和预审办案工作;负责刑侦基础建设规划指导,刑事犯罪信息研判和打击突出犯罪组织等工作;负责协助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