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其一,性质不同。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诉是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其二,条件不同。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等条件限制,即当事
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而庭长是一种固定职位。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
书面审判和开庭审判的区别如下; 1、开庭审理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到法庭,经法庭审理程序后再进行宣判的一种方式; 2、而书面审判是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直接做出判决,一般只适用于二审程序。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裁判制作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
二审裁定和判决的区别有: 1、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争纷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而裁定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审判结束后,法院都会给当事人判决书。 2、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二审与再审有以下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中,一审与二审的不同有:审级不同,任务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审理期限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时间不同,一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
一审与二审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书是诉讼文书,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等。
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再审全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二审全称为第二审程序。二者的区别在于:1、审判程序的性质不同。二审是对当事人不服提供救济,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纠正错误。2、提起诉讼程序的主体不同。提出上诉的主体为上诉人,提出申诉的主体为法院、检察院、当事人。3、
再审全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二审全称为第二审程序。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审判程序的性质不同。二审是对当事人不服提供救济,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纠正错误。 2、提起诉讼程序的主体不同。提出上诉的主体为上诉人,提出申诉的主体为法院、检察院、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