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传播淫秽物品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 1、一般情况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会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等等。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有以下规定: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三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
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依据为: 1、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宣传色情的淫秽物品;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4、本罪属
根据淫秽犯罪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以下要件可以确定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