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上述责任,但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责。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是如果作
担保超过六个月,如果未超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如果当事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则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同一债权的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多个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一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时,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只需要在担保期限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担保期限,债权人未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责任消失。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确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
债务人能否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根据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区别对待。 如果债务人要求一般保证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
过了保证期间担保人不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需要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是: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