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和审批程序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必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管制在实践中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将剥夺人的生命,是最严酷的刑罚,因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包括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规定如下: 1、死刑审查制度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返还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被
死刑复核结果的进行: 1、原判判处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如果,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