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为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应赔偿未来的抚养费。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未出生前尚不具有权利能力。
交通事故保险抚养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交通事故中扶养费的赔偿标准为,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
没有确定的标准。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赔偿标准,只是规定这种类型的赔偿。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营养费赔偿数额时,主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不超过医疗费的20%。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
交通事故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若是责任人不支付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得到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交通事故伤残营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的营养费,属于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
交通事故伤残营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的营养费,属于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
根据伤残情况而定。营养费不是必赔项目,需要由医疗机构给意见或做鉴定,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具体的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