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则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抚养费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有几个被告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涉外抚养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明确规定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涉外抚养权纠纷在中国的管辖法院是一般确定由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认定涉外合同协议的管辖的办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管辖,法院不得管辖;如果没有上述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则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的管辖权规定具体如下:如果当事人在中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是在国外的,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
涉外离婚通常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应当依法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涉外离婚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夫妻双方一方为外国公民,两人的婚姻为跨国婚姻,因此如果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则应当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