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不构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罪处以缓刑的不构成累犯。因为成立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得执行完毕。而缓刑,只要不被撤销缓刑,原判的刑罚就会因为缓刑期满而不再执行,就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因而,被判处缓刑后再犯罪不是累犯。
前罪缓刑不构成特别累犯。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算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缓刑不构成累犯。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构成特别累犯要
前罪被判缓刑的,是不构成累犯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超过五年后再次犯法一般不属于累犯,但是如果是前后罪都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使超过五年也属于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一般不会再被判处缓刑了。 但是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则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再次适用了缓刑。
无期徒刑再犯罪,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再具体决定执行的刑罚。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一般不算累犯。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被假释的,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应从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累犯的时间条件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因此,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
缓刑考验满再犯不属于累犯。缓刑期间,实际上是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都没执行,而构成累犯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因此缓刑期间犯新罪的是不构成累犯的。
前罪是有期徒刑,后罪是拘役,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特别累犯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后再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但有可能构成特殊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