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5
在处分村集体土地问题上,个别村干部的默许与同意行为,村民有权主张无效。在我国土地资源越来越匮乏的今天,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逾应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司法实践里,对于各种征收补偿,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就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这一项,因为这笔款项是打到村委会的账户上的,而像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照法
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
村委会的程序是会先审核情况,根据情况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1、已经被弃耕种的土地; 2、已经全家转型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已经绝户的土地; 3、已婚妇女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并且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
村委会以下情形有权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存在不正当使用宅基地行为的;通过不正当行为得到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权属不清的;因农村建设需要被国家列为征收对像并给予合理补偿的。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享受
强征土地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未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征收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规定征收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承包经营耕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
村委会有权利签订征地协议,但是征地要确保农民知情并表达自己的意愿。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