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存在不特定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存在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没有权利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标。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中规定的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请求。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有4种。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区别分别有: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双方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
不安抗辩权立案情形主要有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需注意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诉抗辩权行驶情形有: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当事人需要互负债务、当事人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或者是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权,一般是指在依法转移债权后,由受让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同时受让人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转让债权是连同从债权也一并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