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一、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
形成权和抗辩权区别是: 1、意义目的不同; 2、范围不同; 3、概念不同,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形成权是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抗辩权行使行为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1、适用于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负债务,并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3、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
先诉抗辩权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素有: 1、因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 4、合同成立后,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辩权指,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
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以下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但上述抗辩权只适用于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且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中,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中。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1、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2、双方所负债务到期,但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3、在后一方履行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履行为自己履行的条件或因在后履行享有期限利益; 4、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权人变更了住所难以对其行使权利。 2、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等。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