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在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了,或者公安机关收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该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的。
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在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了,或者公安机关收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该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终止条件: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以及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处罚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等。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行政处罚的暂缓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以及当事人提出了保证人或缴纳了保证金的。
举行听证的条件: 1.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行政处罚听证进行多少天,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依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开始之前各环节的具体天数有如下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后,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在三日内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应在听证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可以进行听证程序的: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的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一、各地有各地不同的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北京的为例,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 1、听证类型的不同。前者均为“应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听证”这一种情形,即对于符合行政处罚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后者包括:第一,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一是“依法启动听证”即“法律
行政处罚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