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务人的权利包括不安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权利。而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是在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时行使,而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在过了诉讼时效后行使。
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即是票据债务人,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票据的债务人,只是他在银行的账户金额不足以给付票据的金额。 我国的《票据法》严令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违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我国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
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有其婚前债务,且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双方约定在婚姻中由一方自行负担的债务等。
即期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即期票据是指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般适用于应收账款的收回。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主要包括商业承兑与银行承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手段在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应收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