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主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或不存在时,反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是必然无效的。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典(注:民法典于2021.1.1实行)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因为担保合同对于主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所以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说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无效,即没有担保的意义。所以担保合同必然无效,相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
《民法典》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是无效的,具体的如下所述。 (一)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
租房没签合同可以退押金。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收取的租房押金应予以退还,造成损害的可以押金据实支付。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