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破产程序终结和宣告企业破产不是同一概念。宣告破产只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步骤。破产程序终结是指从破产申请开始,经过和解重整、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申报破产债权、进行破产债权抵销、处置破产财产、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等一系列破产程序,全部
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有多方面的意义,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程序终结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救济性。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破产清算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如下: 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是: 1.和解整顿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2.和解整顿进行期间,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法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 3.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管理人职务终止。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