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公司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被合并公司必须解散注销,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件。
公司股东可以提出公司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分公司解散能向总公司赔偿。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它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人公司解散公司的钱该归个人。一人公司解散后,公司钱款应当用于偿还各类债务,偿还后有剩余的,由股东个人享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是调解优先,但是不能久调不判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解散,法定情形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
1.提起司法解散的情形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提起司法解散的主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局面;公司的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以及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之诉。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如下: 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是另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三、防止久调不判也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成为共同原告;被告是公司。可以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但是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将其他股东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
公司解散之诉法定条件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有以下这些: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