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让其履行。
不是。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解除禁令,允许其作为的行政活动。
行政处罚的执行不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如下: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3类,分别是: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仅能当场收缴小额罚款。《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仅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时可以当场进行收缴。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多久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只规定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在违法行为发现后两年内都是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什么时候做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