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担保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担保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担保行为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是一方自行作出的民事行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以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以一方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共同义务;如果是以一方名义为其个人使用而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是个人债务。
担保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担保之债配偶一方享受其利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担保形成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担保并不是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可以将这个行为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一方个人承担。但如果另一方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认定,那么则属于共同债务。
担保人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是一方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或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而负的债务,目的上是为了家庭更好的生活,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担保人的担保债务如果不是为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都应当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不能互签担保函,因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都享有支配和共享的权利,如果夫妻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则会形成假保,当事人如果提供担保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贷款申请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担保。 如夫妻互相担保就等于申领人为自己担保,形成假保,属于无效担保。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
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在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看所借款项的用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之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话,那么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担保之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