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5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又区分为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和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
公司分立后原债务的处理办法:依法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进行规制。除事先约定的,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立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分立前的债务,在公司分立后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刚成立的公司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法律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
公司分立和设立分公司的区别有:公司分立是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新设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单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设立分公司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不能独自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税务关于设立分公司有以下规定: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15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后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承担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独立纳税人是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而分公司仅仅只是作为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无法独立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独立纳税。分公司的纳税行为均由总公司代为完成,因此分公司不是独
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由分立后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