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31
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的确定: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
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有: 1、直接性,在执行过程中,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执行人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数额; 2、惩罚性,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需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利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同时,还需要计算一般债务利
对于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对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无约定的,则可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仅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则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来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确定先看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利率来计算。具体而言,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而如果执行依据未明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来无需,因为迟延履行金本身判决书有确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就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不过为了防止有的法院执行局不当执行,申请执行人写明更好。但如果没有写明就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一般民事判决书中,表述逾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 一、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 一、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