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 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
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终止的期限是六十日。如果行政复议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或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等法定的事项而中止的,满六十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会中止: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的权利包括行政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如果超过行政处罚的复议期限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则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如果规定起诉前必须申请复议的,则当事人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来救济其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的权利包含了行政复议的权利。关于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