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5
行政行为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重新作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进行处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进行处罚的,公民有权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若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则是可以重新处罚的,重新处罚依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进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撤销。但是这里撤销只是评价该处罚的程序违法情节,如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真实的话,公安机关之前的行政处罚被撤销,依然可以依据违法事实作出新符合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且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
行政处罚撤销依据: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
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先需要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然后阐明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处罚情况,还需写明撤销的处罚的原因以及更改后的处罚决定,最后注明日期,由被送达人签名。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并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但可以责令其改正。一般来说,如果处分决定违法了法律规定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企业撤销或者更改处分决定,而不得直接进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