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5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非格式条款没有预先拟定,应是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法律上没有必须服务期的概念,将必须服务期认定为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不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劳动者的依法辞职权。因此,必须服务期不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必须服务期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但无效。其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必须遵守的服务期约定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但如果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等情形的,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上没有“必须服务期”的概念,将“必须服务期”认定为“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不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劳动者的依法辞职权。因此,必须服务期不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如下: 一、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区分为非格式条款没有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方法是,看合同的使用目的是不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再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中载明的条款是否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
格式合同的条件有: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3.格式条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是不一样的。格式合同是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完整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只是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组成部分。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