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无效合同是不用解除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效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一说。 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的时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6个月。如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一年。如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3)五年。如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保全撤
1.一般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3.如果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是九十日;而被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撤销权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果可撤销行为已经发生五年了,而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也会消灭。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解除并不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合同解除,还有法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当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之内。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区别如下: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