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2
客户名单不全都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商业秘密不属于工作秘密。 一、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1、工作秘密的特征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
1、客户名单的获得,是企业通过对一些客户信息(包括公共信息)的积累筛选、加工整理、总结归纳而成,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由于每个企业在各自经营范围、规模、特点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其业务对象也不尽相同,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者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和权利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
一般来说,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体现了公司的经营特点,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属于商业秘密。但是,如果公司没有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这种客户信息是每个员工均能够公开获取或者轻易获取的,则不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比如公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
对于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1、公司企业与本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签订违约金较为高额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通过与本公司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
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会判刑。侵犯商业秘密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向他人披露、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从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