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6
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难毒品犯罪者有可能构成避难罪,如何处罚取决于具体的犯罪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隐藏、包皮罪】知道是犯罪者,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逃跑或伪证包皮的,处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销售、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产的,处三人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立案标准为: (一)行为人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如果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立案: 1、非法拘禁连续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进行立案; 2、累计三次或以上对他人进行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维护好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刑法有专门的条文对毒品犯罪作了相关规定。对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没有作出“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