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8
债权人不一定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若是对方部门偿还债务,会影响到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可以拒绝。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的,那么不得无故拒绝债务人提出的部分偿还债务请求。
债权人一般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则可以提前履行,如果是债务人要提前履行债务,只要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因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提前履行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
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欠款,但是如果债务人提前还款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可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提前履行债务。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
债务人可以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是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要提前履行债务的,应当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之下。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1条规定: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2.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2.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