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担保人资格范围如下: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借款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
关于格式合同解释规则,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三是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通常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的,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
注册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条款。一方当事人、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可以依法预先拟订或印制成,有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注册合同的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预先拟定的,用来重复使用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向对方说明和提示的义务,需要遵守公平原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效力生效要件为: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格式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的。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在以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是不一样的。格式合同是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完整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只是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组成部分。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投标封条模板的格式如下: 1、列出项目投标文件; 2、下面写(保密、开标前不准启封); 3、再下面列招标批次名称、编号、包名称、包号、投标人、地址、联系人; 4、左上角注明正/副本; 5、右上角可以加公司的标志; 6、封条处盖骑缝章。
以下属于合同格式条款的弊端: 1、条款内容较为固定,不灵活; 2、不能及时反映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不易更改; 3、对于格式条款中,对对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条款,不经对方协商确认,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