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0
无名合同是与有名合同相对应的,指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种类有:纯无名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准混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混合合同,即
《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法律相关内容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主合同有效,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就一定有效,担保合同也会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或未生效。由于《民法典》对各种担保合同的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效力分别予以确认。
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法律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的第二十一章单独规定了保管合同的相关内容。因此,保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类型有纯无名合同、准混合同、混合合同、对向联立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典中规定了十九种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劳动合同不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有确定的名称,不属于无名合同。
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
赠与合同不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是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赠与合同具有特定名称,属于有名合同。
《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是无效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关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关系的规定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