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
建立船舶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必须依法明确规定; 2、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关,否则债权人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
我国根据海商法规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就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专门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辅以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阶梯式”的法律适用规则,展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该条部分具体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不仅具备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其权利主体为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 2、其主体为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 3、作为留置物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
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船籍港。船籍港,也称“船舶登记港”、“登记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船籍港的名称应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并在船尾明显标出。其特点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