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股东决定和股东会决议的区别是: 1、股东会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决议对股东或者公司有重大影响; 2、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的决定,其程序要求更严格,要求出席的股东人数一般会更多。
隐名股东不能撤销公司决议,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名义股东可能会私自转让股权,此时属于无权处分。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需要签订协议。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效力仅限于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其不是真正的股东为对抗。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偿隐名股东。因为根据协议,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而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
隐名股东要成为显名股东需经过以下手续: 1、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变更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一般来说,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如下: 1、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提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具有明显区别。 (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2)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
公司法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定有: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所以,在公司章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
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股东的救济方式如下: 1、股东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 2、股东可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3、保留好相关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