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可以抵押,但不可以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以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中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对于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都不可以进行抵押。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有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人要行使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可以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民法典规定的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等。对于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有以下这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
抵押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3、债权人未受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出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