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可以作为抵押物。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个人只有享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权利将其抵押,但是对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
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不得随意设定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产和土地同时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行使以下列要求为条件: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等。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如下: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因此其不能进行抵押,不能抵押的财产还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等。
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一般不能分割。土地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时也要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
抵押权按照以下方式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
土地不可以抵押担保,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所以土地不可以进行抵押担保,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还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