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下列行为属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 (一)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三)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 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等。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
欺骗消费者侵犯了知悉权,具体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所谓知悉是指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为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对销售者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建议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的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销售者合理、合法地订立合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进行,包括《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如下: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隐瞒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有不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