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善意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已质押股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抵押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
因为信赖利益原则,法律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市场交易中,购买者无法知道商品的真实信息,只能通过外观表现来确定商品的真实性,购买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购买商品的,会产生信赖利益原则,会相信商品是合法的,如果法律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会扰乱市场秩序,买
因为信赖利益原则,法律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市场交易中,购买者无法知道商品的真实信息,只能通过外观表现来确定商品的真实性,购买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购买商品的,会产生信赖利益原则,会相信商品是合法的,如果法律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会扰乱市场秩序,买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
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
抵押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
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动产等。
不是继受取得,善意取得,虽有意思表示,但一般为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第三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为原始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