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承包经营纠纷;雇佣关系纠纷;师徒关系纠纷;诊断鉴定结论异议纠纷;发放社会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纠纷;用人单位名下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争议有下列区别: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劳动事项意见不一致,有分歧之日。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依法去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其他事项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包括: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一次裁决原则(任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再次申请仲裁);先行调解原则(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回避原则(当事人也有权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