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有以下注意事项: 1、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背书应当连续; 2、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3、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票据法》规定,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若现金支票上收款人人,背面收款人签名(签字)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这种情况下,银行般要求持票人必须支票上收款人,并取款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所以,现金支票的背面是一定要盖章的。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限制如下: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
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兑现要求如下: 1.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2.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
1、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2、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金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客户结清销户
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达到一定法律目的或追求法律后果,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一般来说背书的目的有转让汇票、委托收款和设置质押权。简答来说汇票背书就是在汇票背面通过记载事项设置票据权利的行为。并且经背书取得票据的持
汇票背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2、持票人背书并交付汇票后,被背书人取得汇票权利;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商票背书后承担的责任为:背书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商票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达到一定法律目的或追求法律后果,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一般来说背书的目的有转让汇票、委托收款和设置质押权。简答来说汇票背书就是在汇票背面通过记载事项设置票据权利的行为。并且经背书取得票据的持
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如下: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
汇票背书的转让规定是: 1、根据《票据法》,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不能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