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离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收益、受赠财产,以及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下情况下认定离婚转移财产:积极的减少财产,或消极对待到期债权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转移财产。应对办法: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是隐匿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他人名义买房,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大宗财产而不告
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认定:夫妻一方隐瞒自己的配偶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恶意转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认定转移财产,需要从交易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上判断,如果转移财产并不是为了日常经营或者日常生活为目的,且相关钱款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或者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则可以认定为是转移财产的行为。
“一般离婚案件中可以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离婚案件中个人财产的认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
一方起诉离婚,婚后所得的工资、经营所得等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而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离婚时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认定对方在转移财产:离婚时如果一方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转移走,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认定对方转移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引发财产纠纷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