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且所有证据应当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包括下列八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但是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一审前,是否可以补充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可以补充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会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行为等。
行政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可以,但该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并且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满足四种情况,才是有效证据。1.合理合法场所获取,不得窃听。2.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胁迫。3.录音必须具有连贯性,谈话内容清晰可识别。4.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点:1.行为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2行政行为可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影响。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
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属实,可以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法制、纪检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监督部门反映,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