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罚款可以要求受处罚的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所有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个人的较小数额的行政处罚,可以依照简易程序由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缴纳。对于大额行政罚款,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罚款。而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依照本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