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
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法律中没有作出特殊的要求,但具体鉴定的机构也是要满足一般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否则的话就不具有鉴定资格。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还是会向之前作出鉴定的机构申请进行再次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1、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
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定条件如下: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不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够提出合法依据和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
司法鉴定可以重新申请,如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