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5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立案标准是: 1、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献血者、供血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其他通过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 2、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严重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等身体严重危害;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才立案: 1、依法经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致使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致使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患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最新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处罚: 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法》没有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只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行为人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
非法采集血液罪的标准是: 1、献血者、血浆供应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通过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情形; 2、非法采集血液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严重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等身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 1、主体为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在主观上必须为过失; 3、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单位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是单位犯罪。
刑法没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只有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犯此罪会受到的处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