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 1、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 1、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
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6条对此给出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不动产地役权登记办理条件: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
南京不动产办理地役权登记的条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供役地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薄是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由登记机构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来管理本区域内的城市的房地产转让相关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的部门来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的相关转让管理的工作。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