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相关法律依据,要按照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也关系到案件的具体的审理。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3、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按照管辖进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等问题很有意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的管辖范围有: (一)国内:不动产纠纷诉讼;港口作业纠纷诉讼;继承遗产纠纷诉讼; (二)涉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诉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诉讼;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诉讼。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为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关系。具体内容表现为: 1、侦查机关的立案和法院的审判管辖,是两次分工关系; 2、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的审判管辖; 3、立案管辖既与审判管辖有一定对应关系,又具有自身特点的灵活性; 4、审判
撤销权级别管辖的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都是审判权的落实,是重合的。对于公诉案件,两种管辖的关系,实际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和法院的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如下: 1、分工不同,立案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案件关系不同,一般是先有立案管辖,后有审判管辖,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但
合同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地的,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前提下,可由约定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在押人员的管辖规定如下: 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
起诉在押人员的管辖规定如下: 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
合同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地的,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前提下,可由约定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