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诉讼管辖有以下规定: 1、涉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三)协议管辖 指某些涉外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分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
涉外诉讼的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诉讼采取同等原则,一方面是国际事务处理的需要。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国际事务
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确定是:约定管辖在不违反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确定方法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书面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与管辖权争议实际有关,但不得违反规定。协议管辖仅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不得违反等级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权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确定方法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书面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与管辖权争议实际有关,但不得违反规定。协议管辖仅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不得违反等级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权
一、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五、使
刑事诉讼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1、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