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5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基于其自由意愿,选择、受领租赁物; 2、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据此获得收益; 3、请求相对方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这种约定既符合
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人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有下列权利: 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2、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3、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 4、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不同: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
有下列权利: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2.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3.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4.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以下些权利: (1)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据此获得收益; (2)基于其自由意愿,选择、受领租赁物; (3)请求相对方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如下: 1、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4、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出租人不用承担其责任; 5、出租人不承担毁损
根据传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币种等。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