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以下合同债权人有留置权的: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留置担保合同分别有:有偿的保管合同、有偿的仓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留置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委托合
下列合同债权人有留置权: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
承包合同的性质: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
居间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